宁波大红鹰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保卫处
文章作者:
保卫处
发布时间:
2018-11-15 10:43:09


 

宁波大红鹰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消防条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学院及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各所在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学校每年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所有师生员工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对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将以下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各相关单位建立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公寓、食堂、超市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校史馆、档案室;
(三)实验室、计算机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四)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时,需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由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生公寓、教室、办公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内校企合作项目,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办单位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四条 学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值班人员的在岗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应当记明巡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六)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脱岗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以便及时消除隐患;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停业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处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第二十条 学校要对下列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如宿管员、辅导员等)。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二级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二十三条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学校及各二级学院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并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各二级单位的评估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造成责任事故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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