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顾名思义,就是给一个商品做假单增加销量,提升流量,网店通过"刷单"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按商品价格及数量向"刷手"支付佣金,且购买费用一般由卖家提供。这种动动手指就能赚钱的无本生意自然能吸引来众多渴望不劳而获“农夫”。于是乎,从朋友圈到兼职招聘网站充斥着各类刷单兼职广告。
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更是诈骗手段。
针对人群
刷单诈骗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和无固定职业的年轻人,犯罪嫌疑人通过社交软件、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兼职信息,以刷单返高额佣金为名,招聘网络刷单兼职人员,一旦受害人在首次刷单后取得小额回报,便会放松警惕,为获取更多回报而加大投入,从而上当受骗。
“动动手指、月入过万”、“足不出户、日赚几百”......网络刷单兼职一般都会标榜工作时间自由、回报高,很容易吸人眼球。但陷阱常有,而馅饼不常有,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回报也意味着高风险。
刷单被骗案例
2020年12月9日,北仑的夏女士微信群聊内看到有人在发兼职信息,一直有兼职赚外快想法的夏女士便添加了对方为微信好友,并按要求下载了一款名为“米聊”APP,对方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工作流程,只要夏女士点击购买其发来的商品链接,再截图给对方确认,就算完成任务,但需要夏女士先垫付货款,等交易成功后再连本带佣一起返还。“这不就是刷单嘛!”因为身边朋友也有过刷单经历,一直也想尝试的夏女士在期待中开始了人生的第一次刷单之旅。
第一单,相对谨慎的夏女士选择了128元的小单任务,下单、截图,对方很快就把本金和佣金共计136元返给其,几分钟就赚了8块钱,看来平时朋友说刷单赚钱容易果然没错。
第二单是一件799元的商品,依旧是下单、截图,但对方说这次是连单任务,需要把连单做完才能返钱,已经卸下心防的夏女士完全没有意识到风险,机械性的重复下单、截图,2368元、999元、9999元、18399元,直到最后一单30000元的任务,账户余额已经“告罄”的夏女士向丈夫周先生要钱时,平时有关注防诈骗宣传的周先生意识到妻子被骗,于是报警。
刷单入刑案例
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创建网站和利用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费用。李某某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平台发布或者接受刷单炒信任务,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这些行为一边快速提升着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另一边却欺骗着以店铺销量和信誉为参考的淘宝买家。到2014年6月为止,李某某非法获利90多万元。
余杭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连同其他罪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网店经营者雇用刷客对同行商家进行恶评刷单,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网店经营者为了打击他人网店正常经营,雇用刷单人对其他网店进行恶意好评刷单,进而导致他人网店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交易受到处罚的,实际上就是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
3.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网店经营者雇用刷单人对自己经营的商品进行好评刷单时,刷单人的评价难免会涉及商品性能、质量、售后服务等,这种好评刷单对消费者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广告宣传。如果刷单人对商品进行虚假评价,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4.敲诈勒索罪。不少刷单人以举报商家刷单相要挟敲诈钱财,商家惧怕被封店,大多不敢通过电商平台解决,只能私下接洽刷单人同意其不法要求。此外,职业刷单组织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相当的操作话语权时,会对网店以给予恶评相威胁,勒索钱财。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网店经营者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并达到相应的标准,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即可成立敲诈勒索罪。
5.诈骗罪。专门为了刷单恶意注册账号的人,或者原系正常经营或运营的商户、个人,后来沦为长期恶意刷单的人,如果其刷单行为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且行为人主观上系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对于善意注册平台账号者而言,其在长期的正常经营或者运营过程中偶尔实施的刷单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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