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安全,提升校园安全管理智治水平,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公共部位等区域的监管监控,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控系统是指宁波财经学院校园内利用各类技术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校园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报警系统,是学校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 校内围墙周边、河道、桥梁、道路、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财会室、档案室、保密室等人员密集和重点要害部位均应建设电子监控报警系统。
第四条 校园监控系统主要用于防止入侵、盗窃、抢劫、破坏等行为,预防、制止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内公共安全。
第五条 学校监控设施设备属于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部位或侵犯他人隐私的部位安装监控;
(二)擅自破坏、损毁监控设备和系统的行为;
(三)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五)泄露系统的秘密;
(六)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七)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公共场所与重点要害部位监控报警系统建设,校内各单位、经营性场所现有监控系统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检查监督以及监控中心系统管理、维护保养,制定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校区监控中心数据存储建设标准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属地公安机关指导要求规范执行。
第九条 在校园室内外改造过程中,涉及现有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使用的,项目实施部门应该在施工发包前通知保卫处进行拆除或采取其他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必要措施。对于需要在改造过程中,同步实施监控系统安装的,由保卫处在项目论证阶段向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控系统的详细技术方案,项目实施部门根据技术方案配合完成监控系统的配套布线,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由保卫处自行负责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监控设施的运转与维护
第十一条 保卫处由专人负责校园监控系统日常运维和操作,维护和保养监控设施,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演习,其中包括监控报警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提高各类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第十三条 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维修部门报告。发现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与信息技术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控系统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禁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严禁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严禁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严禁擅自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五)不得擅自改变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一)故意遮挡和损坏监控设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外泄的,以及造成不当后果的;
(三)监控系统管理人未及时布防,给单位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的。
第五章 监控中心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要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监管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保卫处值班员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巡逻人员和门卫下达指令,各岗位人员必须服从。
第十七条 保持监控室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十八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值班室,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
第十九条 发现监视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报修,使之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凡是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做好交接班手续,无遗漏,无差错,登记准确及时,内容清楚。
第二十二条 值班人员在日常使用中必须小心爱护设备,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不得使用监控连接的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四条 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电影、玩游戏、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章 校园视频监控查阅
第二十五条 视频监控资料原则上仅用于校内及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稳定等案件的查处,除保卫处有关工作人员外,非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监控系统。
第二十六条 严禁非监控值班员进入监控室, 随意操作监控设备,严禁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如需查阅相关资料必须经保卫处同意,填写校园视频监控查阅审批单。
第二十七条 校内人员申请查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一)登录网络终端设备在线提交视频监控查阅申请或到校区警务室填写《宁波财经学院校园视频监控查阅审批单》,按有关流程审批后,一律由保卫处校园110队员查阅,外人不得现场观看,更不得拍照或拷贝;凡执行涉密案(事)件的审批单,校园110队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打听、不过问。
(二)一般案(事)件经各校区保卫主管审批同意后,便可调阅视频监控资料;个别涉及重要案件和重点要害部位的视频资料,需经保卫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申请单经批准后由校园110队员按照所申请的内容进行查阅,并按要求填写查阅记录,须明确记录人员、时间、用途以及去向等要素,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第二十八条 校外单位申请查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一)校外单位原则上只限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因案件需要进行调取,其他单位必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能调取。
(二)校外单位申请查阅学校视频监控资料,须出示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填写《宁波财经学院校园视频监控查阅审批单》,并经校区保卫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个别涉及重要案件的视频资料,需经保卫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经同意查阅相关视频资料后,必须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工作,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查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 保卫处应加强对校园监控中心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监控系统密码、负责视频监控资料的查阅、备份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系统影像资料根据系统情况,由工作人员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定期删除,严禁随意删除监控影像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宁波财经学院校园视频监控查阅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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